摘 要: 为保持生态环境法典的安定性、简洁性、融贯性, 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功能性强、过于细密的、价值理念悬殊的规范应由单行法另行规定。为保持法典的开放性, 未来的新型单项立法不可避免, 单项立法应在生态环境法典框架下再出发。指导案例有效地发挥着生态环境法律辅助作用, 生态环境法应回归混合法型的中国法律传统。生态环境法典颁布之后, 地方立法应在中央立法指导下再协同, 生态环境民间规范则构成补充性规范
摘 要: 保障公众健康既是生态环境法治的原初目的之一, 也是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重要目标。这不仅要求生态环境法典在理念层面呼应“以人为本” 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宗旨, 也要求从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方面构建健全的环境健康法治体系。我国环境健康法治保障在理念实现机制、规范体系和监管体制等方面难以适应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环境健康法治需求, 困顿于“见物不见人” 之弊。在此情况下, 应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
摘 要: 随着技术的发展, 互联网广告的形式越来越多样, 规制的目标在于既要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亦需以灵活、适应性甚至前瞻性的方式促进产业和技术持续创新。规制机关的考量重点应在于保护个人信息与隐私, 而自我规制则需要对透明度、问责等问题予以关注, 保障消费者的自主权。互联网广告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处于独特且至关重要的交叉点, 数据与算法的技术又使得传统的规制方法不具有相称性。政府规制、企业与产业自
摘 要: 网络直播营销广告作为商业广告之一, 既受到作为一般法的《广告法》规制, 也受到作为特别法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制。同时, 此类商业广告所依托的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业态, 还受到诸如《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调整。作为交叉调整对象的网络直播营销广告, 体现了立法者和监管者的关注, 但也因交叉调整存在规则衔接和适用难题。作为营销方式的宣传和广告之间的边界如何划定, 网络直播营
摘 要: 科学立法需要科学地、恰当地规定权利。这种权利规定除了要符合公平正义这一根本目的之外, 在语言形式上的要求就是用语精准、语义明确、行为导向明晰。这要求立法者必须注意权利规定所使用的一般语言范式和特殊语言范式, 坚持以明确的行为作为权利载体, 避免以某种利益、以具体实物、以某种价值作为权利载体。为避免立法中权利概念呈现自我矛盾的两种语义, 需要在立法中引入“法益” 概念。以“法益” 来统称那
摘 要: 吊销、破产、简易注销等机制在近年来清理僵尸企业的实践中都表现出各自的局限性, 有必要构建和完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法律机制。比较域内外的立法与实践经验, 强制注销、强制除名等多种制度具有差异性, 应该坚持以强制注销为核心的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机制建构, 同时注重发挥我国既有制度如吊销机制的协同作用, 注意健全配套机制以维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最后, 还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督促、惩戒机制以促进企业自行清
摘 要: 为了充分发挥区际行政协议在粤港澳合作中的独特价值, 必须对其性质和效力加以明确。以协议内容能否直接执行为标准, 可将粤港澳区际行政协议划分为规则类协议与规划类协议, 需要分别认定两类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规则类协议属于行政契约, 当前仅具备软性约束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应当赋予其法律效力, 短期内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予以批准, 未来则可以考虑授予行政机关缔约权并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