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中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方式、发展动力和发展路径正发生深刻变化。基于2011—2023年全国30个省级行政区的面板数据,运用熵权TOPSIS法、Kernel核密度估计法、Dagum基尼系数分解法、莫兰指数和空间计量模型对中国省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的时空特征、空间差异、空间自相关性及影响因素进行研究。研究发现:第一,中国省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在时间上不断上升,在空间上呈现由东向中西部扩展的发展格局。第二,中国整体经济高质量水平区域发展不均的问题正逐步改善,但区域之间的发展梯度依然明显。第三,中国省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存在显著的空间正相关特征。第四,经济发展水平对本地及邻域的经济高质量发展均有显著促进作用;金融发展水平和政府干预程度对本地有显著促进作用;人力资本水平和产业结构高级化对邻域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因此,提出引导落后地区加快追赶、强化区域协调发展和因地制宜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创新能力等政策建议。
摘要: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是实现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本文选取2019—2024年中国二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公司样本,实证研究了结构性经济政策与科技型企业创新绩效的关系及影响机理。研究发现,结构性货币政策和结构性财政政策都提高了科技型企业创新绩效,经过内生性和稳健性检验后结论仍然成立。异质性分析发现,在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的企业样本中,结构性经济政策对科技型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作用更加显著。机制检验发现,研发人员的增加是结构性经济政策提升企业创新绩效的保障。拓展性检验发现,在金融发展程度较高的区域中,结构性经济政策对科技型企业创新绩效的提升效应更强。
摘要:全球气候物理风险持续加剧,极端天气事件频发。我国作为受全球气候变化影响的显著区之一,其金融体系正面临着因气候物理风险引致的严峻考验。《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明确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加强对气候物理风险的研究与评估。鉴于此,本文选定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基于未来我国温升与降水模式变化,构建轻度与重度两种压力情景,评估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及财务韧性。研究发现:在气候物理风险冲击下,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普遍上升,但处于监管红线以内;物理风险冲击导致银行预期信用损失增加,在重度压力情景下,国有银行贷款减值准备仍能覆盖预期违约损失,展现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股份制银行贷款拨备则接近覆盖不足边缘,气候物理风险承压压力相对较大。基于此,本文从加强气候风险数据基建、提升风险识别与评估能力、实施差异化风险管理策略等方面,提出商业银行优化气候物理风险管理的相关建议。
摘要:银行零售业务逐渐成为银行数字化转型的主阵地,数字化转型为零售业务提供创新渠道的同时也带来风险。本文基于2012—2023年我国16家上市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从零售业务类型和银行规模差异、数据丰度三个维度,构建涵盖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三类银行机构相关指标体系,探讨数字化转型对银行风险承担的差异化影响。研究发现,零售业务类型的数字化渗透率差异显著影响银行风险承担水平,信贷类业务的技术应用与风险暴露存在非线性关系;银行规模差异影响风险承担,小规模银行在数字化转型中面临更大的风险反弹压力;数字化行为特征差异通过数据丰度显著影响银行风险承担路径。
摘要:在金融强国战略实施与新一轮科技革命纵深推进背景下,未来产业已成为衡量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指标,“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是推动未来产业培育与金融强国建设协同发展的核心纽带。当前我国未来产业发展面临科技成果转化梗阻、政策协同性欠缺等现实难题,制约了效能释放。本文立足金融强国战略导向,系统厘清金融强国与未来产业的内在逻辑关联,剖析“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的多元驱动机理,进而从金融支持体系优化、科技攻关与成果转化强化、未来产业培育、协同保障机制健全及区域与国际合作深化等维度,探索循环形成的实践路径。
摘要:新质生产力培育与金融强国建设是新时代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战略,二者构成双向赋能的有机整体。新质生产力作为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创新发展,是推动产业升级与发展转型的关键动能,为金融强国建设明确了方向与路径;金融强国凭借完善的市场体系、多元资金供给、高效风险分散与健全制度环境,为新质生产力培育提供基础性支撑。基于这一逻辑,需通过构建适配性金融市场体系、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和完善现代化金融动态监管体系,推动两大战略协同发力,筑牢中国式现代化的经济与金融根基。
摘要:《证券法》将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纳入短线交易规制范围。然而,短线交易制度本身在主体认定、客体范围及收益计算等方面存在适用难点,可转债的引入使问题研究更趋复杂。本文结合可转债的股债双重属性分析其在主体认定、客体识别及收益计算中面临的特殊问题,研究表明可转债在转股期具备显著的股性特征,应将其纳入主体认定的持股比例计算;客体方面,应以本股为中心,明确可转债与股票的交叉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而不同种类股权证券间的交易则不构成短线交易;收益计算应区分仅交易可转债与混合交易情形,合理转换价格以实现归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