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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中国民族2026年02期

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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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委发[202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国家移民管理局综合司、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办公厅、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试读)...

中国民族

2026年第02期